TWBR 籌備會
🏛️ 依《人民團體法》與內政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標準建置 ⚖️ 2024 最新《電子簽章法》第 4/5 條法定同等效力 🛡️ 金融級加密・防偽浮水印・全站去識別化・個資 100% 絕對安全承諾

社團法人臺灣建築韌性協會

全國發起人線上連署與電子簽章系統(建築・技師・軍警消・醫護營養・防災專家・各界社會賢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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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邀全台建築師、技師、軍警消民防、醫護營養與各界防災專家:共同推動臺灣建築韌性體系

台灣列管逾 10 萬處防空避難室,但絕大多數現況為地下停車場或雜物庫房,普遍面臨「通風缺氧、斷水斷電無備援、門禁阻礙、平戰無法轉換」之嚴峻困境。

社團法人臺灣建築韌性協會(TWBR)堅持兩大務實核心走向:
一、 平戰雙軌維生安全方舟:防空避難室平時作為因應強震、斷水斷電與極端天災之社區自主防災維生中樞;戰時即刻轉換為抵禦空襲之防空掩體。
二、 落實重大災變下之安全避難與持續維生保障:聚焦既有建築物「安全避難動線暢通、空間防護及緊急維生設備(獨立通風換氣、備援電力、緊急給排水與通訊)」之實質檢驗與整改,全方位守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

對接內政部公安申報「表 F2-6 防空避難設備檢查表」與《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新制,本會籌備發起,旨在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取得「指定專業檢驗機構」認可,由民間專業技術從業人員引領建築韌性實質升級。

📌 依內政部法定立案要件:需 30 名以上成年發起人,且戶籍須分佈於 7 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敬邀您線上親簽,共創歷史!
🖨️ 列印 A4 實體連署書(可直接列印給朋友親筆簽署) 支援【單人法定表三(含身分證黏貼)】與【多人聚會名冊】雙規格
🛡️
最高規格資安與法定保密承諾

免擔心資料外洩!全國發起人「六大身分與個資防護承諾」

依內政部法定規範辦理・瀏覽器本機自動壓印防偽章・全站去識別化零個資外洩・Google 金融級雙重加密

🪪

① 本機自動防偽章・絕無冒用風險

身分證照片於您的手機/電腦選取當下,本機瀏覽器即時壓印不可抹滅之「僅供社團法人臺灣建築韌性協會籌備立案使用・他用無效・塗改作廢」專用防偽戳記。任何銀行、電信門市或政府機關均無法使用此照片辦理任何開戶、辦卡或借貸,徹底消除冒用疑慮!

🏛️

② 國家法定立案要件・合法合規

依中華民國《人民團體法》第 8 條及內政部《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全國性人民團體立案「法定強制必須檢附全體發起人身分證影本與親簽表三同意書」,專供內政部會同戶政機關查驗真實身分與跨縣市分佈(須跨 7 縣市以上),絕非民間協會私自多收。

🔒

③ 全站 100% 去識別化・公開零個資

網站公開進度看板與清冊「完全不顯示任何發起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戶籍地址與照片」。公開端僅顯示去識別代碼(如 TWBR-XXXX)與所在縣市。任何公眾訪客、網路爬蟲或搜尋引擎均無法從網站查得您的任何個資!

☁️

④ Google Cloud 金融級雙重加密

採用 Google Cloud 國際頂級資安雲端,傳輸全程強制 TLS 1.3 高規加密(HTTPS),雲端資料庫具備 AES-256 靜態加密與自動防竄改 SHA-256 防偽簽章存證,達到金融機構同等級之防禦水準。

⚖️

⑤ 法定保密責任與刑責背書

籌備處全體代表依法負完全保密責任。資料「僅限單一法定用途:呈報內政部立案審查」。立案完成後依法妥善加密歸檔或依規範銷毀,嚴禁任何商業行銷、外流或第三方提供,全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嚴格保護。

🔄

⑥ 發起人本人自主掌控與補正

發起人本人可隨時輸入身分證字號與手機核對歷史填報紀錄、線上裁切補傳證件、更正電話或申請撤回,公開透明、安全自主,全程由您掌控。

📊 全國發起人連署進度統計

依據已完成身分驗證與電子簽章存證之連署紀錄即時統計(全站嚴格執行去識別化保護)

即時動態更新
👥 實際連署發起人人數(法定門檻 ≥ 30 人)
0 / 30 人
連署資料庫啟動中,歡迎您率先連署!
🗺️ 跨直轄市/縣市分佈(法定門檻 ≥ 7 縣市)
0 / 7 個縣市
尚未有縣市登錄
跨區達 7 縣市即符合立案標準
🏛️ 跨領域專業人員佔比
0%

建築師、技師、軍警消、醫護營養、公安防災等專業結構統計

✍️ 發起人連署同意書 線上填報與簽章

請填寫真實資料以供內政部查核,完成後系統將即時生成內政部標準法定「表三」同意書

符合內政部標準欄位
🔄
已經連署過?需要【修改個人資料】或【補傳身分證/重新裁切/補簽名】?
輸入您的身分證字號與電話即可調出原有紀錄,直接補傳證件、裁切照片或修改欄位,無須重頭填寫!
1️⃣ 第一步

🪪 拍攝/上傳國民身分證(支援對齊框裁切&AI 自動填表)

✨ 支援框線裁切+AI 辨識

請拍照或選取身分證正面與反面。上傳後將自動開啟「✂️ 身分證框線對齊與裁切工具」,讓您將身分證對齊於框內、去除周圍桌面雜物,並由 AI 自動辨識填入下方欄位!

🛡️
免擔心證件外洩!三大防冒用安全機制已全面啟動:
  • ① 本機自動防偽章:照片選取後,瀏覽器即時壓印不可去除之「僅供立案使用・他用無效」專用章,杜絕任何開戶或冒用風險。
  • ② 內政部法定必備: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全國性立案表三審查強制需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供戶政核對。
  • ③ 全站零公開洩漏:證件影像直接加密封存供內政部送審,全網站任何公開區域均 100% 不公開任何照片與個資。
📐 拍攝與裁切提示:請將身分證平放於桌面拍攝。選取照片後可拖曳、縮放、旋轉對齊框線,一鍵切除框外雜物(已上傳之照片亦可隨時點擊「✂️ 裁切調整」重新修整)。
🪪 點擊拍攝/上傳身分證【正面】 請將身分證置於框內・上傳後可裁切去除雜物
🔄 點擊拍攝/上傳身分證【反面】 請將身分證置於框內・上傳後可裁切去除雜物

2️⃣ 核對發起人法定基本資料 (可手動微調)

🔒 法定個資防護承諾: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加密封存,專供內政部表三審查與戶政比對,公開頁面 100% 去識別化絕不公開。

3️⃣ 數位親筆手寫簽名

請在下方畫布內親手簽署您的全名(請簽真實正楷或執業簽名,如同實體公文親筆簽章):

請於框內親筆簽署(Touch / Stylus / Mouse)
✍️ 等待簽名...
4️⃣ 法定聲明條款與授權確認
🔒 【TWBR 籌備處個資安全與防外洩承諾】
點擊送出後,系統將依內政部法定格式合成表三同意書並進行最高規格加密封存。本會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承諾絕不外流、不作任何商業使用,公開頁面零個資顯示,請您安心連署!

🔒 系統採用 SHA-256 數位時間戳記防偽雜湊,提交後即刻產生法定公文預覽與列印存證本

❓ 發起人個資安全與立案常見問答(消除您的所有疑慮)

針對大家最關心的身分證上傳、資料外洩防護與內政部法規,籌備處為您逐一完整解答

100% 合法透明
Q1:為什麼參加協會發起人一定要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這是中華民國內政部的法定硬性規定。依《人民團體法》第 8 條及內政部《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申請設立全國性社會團體時,主管機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合作及人民團體司)依法強制要求籌備處檢具全體發起人(法定門檻 30 人以上)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親筆簽名之「表三發起人名冊同意書」,由內政部會同內政部戶政司逐一比對戶籍地與年齡(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18 歲且戶籍分佈達 7 縣市以上),以防止幽靈人口或假冒名冊。這是所有合法立案協會必經之法定查驗程序,絕非民間私自蒐集。

Q2:我的身分證照片會不會被拿去做壞事、借錢、開戶或被詐騙集團利用? ▼

絕對不可能!本系統已建構三重不可穿透的安全防線:

  • ① 本機強制壓印防偽章:只要您在網頁選取照片,您的手機/電腦瀏覽器在照片上傳前就會立刻在身分證正中間自動壓印半透明不可消除之「僅供社團法人臺灣建築韌性協會籌備立案使用・他用無效・塗改作廢」專用防偽戮記。銀行、農會、地政、戶政或電信公司看到此專用章均依法一律拒絕受理任何開戶、辦門號或貸款,徹底消除任何被冒用之可能。
  • ② 金融級加密封存:上傳傳輸強制使用 TLS 1.3 最高安全通道,伺服器資料庫使用 Google Cloud AES-256 靜態加密,杜絕中途攔截或駭客外洩。
  • ③ 專人專責管理:名冊資料僅供籌備處依法造具「內政部表三發起人名冊」送交主管機關查核,絕無任何第三方能接觸。
Q3:在網站上的公開清冊中,其他人會看到我的名字、電話或身分證號嗎? ▼

絕對不會!全站公開頁面嚴格執行 100%「零個資去識別化(Zero-Knowledge Public Display)」:

全網站對外公開的進度看板與連署清冊,絕不顯示任何發起人的真實姓名、姓氏、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戶籍地址、任職單位或身分證照片。公開名冊上僅會顯示隨機產生的匿名識別碼(例如 TWBR-7A39B2)、所在縣市與專業大類(例如建築師、土木技師、醫護人員等)。任何公眾訪客或搜尋引擎皆不可能在網路上查到您的任何隱私資料!

Q4:送交內政部立案審查後,我的資料會如何處理?會不會被拿去商業行銷? ▼

嚴格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規範,籌備處負完全法律責任:

本會籌備處全體發起人代表依法簽署嚴格保密協定,所蒐集之身分證影本與個人資料「僅限於送交內政部申辦立案之單一法定目的」。內政部核准立案後,相關法定資料將依規定加密歸檔或依內政部指示銷毀,絕對不會挪作商業推銷、通訊錄販售或提供予任何第三方單位。若有違反,籌備處依法承擔民刑事法律責任。

Q5:如果我填寫後想補傳更清楚的照片、修改資料或撤回,可以嗎? ▼

隨時都可以!只要在本頁面「✍️ 發起人連署同意書」區塊點擊「🔄 已經連署過?查詢/修改/補件」,輸入您的身分證統一編號與當初填寫的手機號碼核對,系統將立即安全調出您先前的填報紀錄。您可以直接重新拍照、裁切身分證照片、微調地址或更新簽名,無須重新填寫全部表單;亦可聯繫籌備處辦理撤回。

🏛️ 全國共同發起人連署登錄清冊(完全去識別化保護)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嚴格保護發起人隱私,公開頁面不顯示任何姓名、姓氏、服務單位或證照字號;完整法定名冊與親簽同意書已加密封存,專供內政部立案審查。

📜 社團法人臺灣建築韌性協會 章程(草案)全文

依《人民團體法》編撰,共六章 30 條法定條文(已嵌入國土管理署指定專業機構必備業務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建築韌性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Building Resilience Association(簡稱 TWBR)。本會依法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後,全銜為「社團法人臺灣建築韌性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公益社會團體,以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實質查核、強化建築物平時因應強震、斷水斷電與極端天災之自主維生機能,與戰時防空防衛避難之平戰轉換能力,並著重落實建物於重大災變下之安全避難與持續維生保障,健全臺灣全社會防衛韌性,守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1. 接受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與防災避難室查核、簽證、抽查(複查)及清查建檔等相關業務。
2. 申請並執行《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可要點》所定之專業檢查機構業務,督導所屬專業檢查人辦理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之查核簽證。
3. 研訂並推行既有建築物「平戰雙軌維生防護」標準,輔導落實建物安全避難動線、空間防護及緊急維生設備之安全檢驗與整改。
4. 制定及推廣「TWBR 建築韌性分級認證標準」,辦理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防災避難室之防汛防淹阻絕、遮煙氣密、通風換氣、備援電力、緊急給排水、通訊強波及維生設備之檢測、評估與認證標章核發事項。
5. 協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工商企業、廠房、醫療院所及各級機關學校,建立建築物平時因應極端天災與戰時防空防衛之「平戰轉換(Peacetime-to-Wartime Conversion)」標準作業程序(SOP)及自主演練輔導。
6. 研發及引進建築防空避難科技、AI 輔助空間安全檢測技術、智慧防空圖資系統及緊急維生設備之技術規範研究與測試驗證。
7. 辦理建築韌性、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緊急救護及建築公共安全相關之專業人員教育訓練、講習、研討會及出版刊物事項。
8. 接受政府機關、公私法人或民間團體委託辦理與本會宗旨相關之研究計畫、政策白皮書編撰、專案諮詢與鑑定事項。
9.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建築公共安全檢查與防空避難設備建築管理業務受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指導監督;防空疏散避難民防管制業務受內政部警政署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臺南),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具備建築、土木、結構、機電、空調、消防、民防、防災管理、物業管理、資訊科技或相關領域實務經驗或熱忱者。
2. 專業檢查人會員: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防火避難設施類或設備安全類),或依法領有建築師、相關專業技師、消防設備師(士)證書,受聘或登錄於本會執行檢查簽證業務者。
3. 團體(企業)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學術研究單位、營造廠、建築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機電工程與防災科技廠商,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1 至 3 人行使會員權利。
4.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5. 榮譽會員:對國家防衛韌性、建築公共安全或本會會務發展有卓著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學者專家或社會賢達。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排黑條款):
•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 受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防空避難設備查核簽證之專業檢查人會員,並應嚴格遵守本會訂定之《業務執行規範與檢查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1.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2.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3. 受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4. 連續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經催繳仍未繳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訂定與變更章程;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數額方式;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議決財產之處分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 9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候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審定會員資格;選罷常務理事及理事長;聘免工作人員及審定專業檢查人聘任;審定本會檢查作業手冊與認證規範;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與預決算。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下列專業委員會:建築公共安全及防空防災避難檢查簽證委員會、防衛韌性分級認證暨機電維生技術委員會、數位防空圖資暨科技應用委員會、政策法規暨全社會防衛韌性倡議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 1 人,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依法召集。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 6 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得以視訊方式進行。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 2,000 元,專業檢查人會員新臺幣 3,000 元,團體會員新臺幣 6,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 1,200 元,專業檢查人會員新臺幣 2,400 元,團體會員新臺幣 10,000 元。
3. 事業費(專業機構檢查簽證及分級認證評估作業收入)。
4. 政府機關委辦計畫及勞務標案經費。
5. 捐款贊助。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社團法人臺灣建築韌性協會 章程(草案)全文 30 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建築韌性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Building Resilience Association(簡稱 TWBR)。本會依法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後,全銜為「社團法人臺灣建築韌性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公益社會團體,以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實質查核、強化建築物平時因應強震、斷水斷電與極端天災之自主維生機能,與戰時防空防衛避難之平戰轉換能力,並著重落實建物於重大災變下之安全避難與持續維生保障,健全臺灣全社會防衛韌性,守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1. 接受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與防災避難室查核、簽證、抽查(複查)及清查建檔等相關業務。
2. 申請並執行《建築法》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可要點》所定之專業檢查機構業務,督導所屬專業檢查人辦理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之查核簽證。
3. 研訂並推行既有建築物「平戰雙軌維生防護」標準,輔導落實建物安全避難動線、空間防護及緊急維生設備之安全檢驗與整改。
4. 制定及推廣「TWBR 建築韌性分級認證標準」,辦理建築物防空避難空間及防災避難室之防汛防淹阻絕、遮煙氣密、通風換氣、備援電力、緊急給排水、通訊強波及維生設備之檢測、評估與認證標章核發事項。
5. 協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工商企業、廠房、醫療院所及各級機關學校,建立建築物平時因應極端天災與戰時防空防衛之「平戰轉換(Peacetime-to-Wartime Conversion)」標準作業程序(SOP)及自主演練輔導。
6. 研發及引進建築防空避難科技、AI 輔助空間安全檢測技術、智慧防空圖資系統及緊急維生設備之技術規範研究與測試驗證。
7. 辦理建築韌性、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緊急救護及建築公共安全相關之專業人員教育訓練、講習、研討會及出版刊物事項。
8. 接受政府機關、公私法人或民間團體委託辦理與本會宗旨相關之研究計畫、政策白皮書編撰、專案諮詢與鑑定事項。
9.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建築公共安全檢查與防空避難設備建築管理業務受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指導監督;防空疏散避難民防管制業務受內政部警政署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臺南),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具備建築、土木、結構、機電、空調、消防、民防、防災管理、物業管理、資訊科技或相關領域實務經驗或熱忱者。
2. 專業檢查人會員: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防火避難設施類或設備安全類),或依法領有建築師、相關專業技師、消防設備師(士)證書,受聘或登錄於本會執行檢查簽證業務者。
3. 團體(企業)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學術研究單位、營造廠、建築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機電工程與防災科技廠商,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1 至 3 人行使會員權利。
4.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5. 榮譽會員:對國家防衛韌性、建築公共安全或本會會務發展有卓著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學者專家或社會賢達。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排黑條款):
•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 受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防空避難設備查核簽證之專業檢查人會員,並應嚴格遵守本會訂定之《業務執行規範與檢查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1.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2.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3. 受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4. 連續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經催繳仍未繳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訂定與變更章程;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數額方式;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議決財產之處分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 9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候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審定會員資格;選罷常務理事及理事長;聘免工作人員及審定專業檢查人聘任;審定本會檢查作業手冊與認證規範;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與預決算。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下列專業委員會:建築公共安全及防空防災避難檢查簽證委員會、防衛韌性分級認證暨機電維生技術委員會、數位防空圖資暨科技應用委員會、政策法規暨全社會防衛韌性倡議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 1 人,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依法召集。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 6 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得以視訊方式進行。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 2,000 元,專業檢查人會員新臺幣 3,000 元,團體會員新臺幣 6,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 1,200 元,專業檢查人會員新臺幣 2,400 元,團體會員新臺幣 10,000 元。
3. 事業費(專業機構檢查簽證及分級認證評估作業收入)。
4. 政府機關委辦計畫及勞務標案經費。
5. 捐款贊助。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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